离婚损害赔偿,是指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,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。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夫妻一方,其行使具有严格的规则限制。
1、适用情形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过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1)重婚;
(2)与他人同居;
(3)实施家庭暴力;
(4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5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对以上各种情形的认定,详见离婚时,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?
2、请求权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
(1)请求权主体: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。
注意:无过错一方的家庭成员、近亲属等均不是请求权主体。
(2)责任承担主体: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。
注意:与过错方重婚、同居等情形下的第三人均不是责任承担主体。
3、提出时间
(1)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法院不予受理。
(2)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。
(3)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
(4)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应当进行调解;调解不成,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。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,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。
(5)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否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。
注意:(1)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。详见诉讼时效相关法律知识。
(2)在上述单独起诉的情形中,诉讼时效原则上从离婚之日起算,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具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情形的,自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。
4、赔偿范围
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(1)物质损害赔偿:以“损失多少,赔偿多少”为原则,如医疗费、心理康复费、亲子鉴定费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费用等,无过错方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。
(2)精神损害赔偿:通常是以“抚慰为主,补偿为辅”,同时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、行为目的、方式、场合、造成的后果以及经济承受能力、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,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。
5、请求权丧失
(1)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。
(2)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也存在过错,即双方都存在过错。
(3)请求已过诉讼时效。
离婚损害赔偿即便再多,也无法抚平受伤的心灵。如果你不幸在婚姻中遭遇伤害,请及时求救止损!